政策速递 | 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措施

2018-03-29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3月2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深化增值税改革措施,


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税负,并决定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推动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等融资难题。四川物流研究院对此进行了深度研究。


会议指出,过去五年我国通过实施营改增,累计减税2.1万亿元。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为进一步完善税制,支持制造业、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发展,持续为市场主体减负,会议决定,从2018年5月1日起,实施以下三项措施。


降低增值税税率

降低增值税税率,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预计全年可减税2400亿元。


研究院认为:

增值税税率下调1%,这项举措从根本上减轻了纳税人的税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的增值税税额,应等于当期的销项税额减当期的进项税额之后的余额。现在降低增值税税率,很明显是国家从本质上降低了税负,降低了纳税人的负担。同时,为保证国家财政收支平衡,降低1%的税率是合理的水平。


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让更多企业享受按较低征收率计税的优惠。


研究院认为:

(一)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提高了一般纳税人的认证标准,对大多数工商企业而言无疑是件好事。但成为一般纳税人后,不能再实行简易计税方法,必须实行一般计税方法,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存在税负大幅增加的风险。由于中小企业自身的缺陷,很难取得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采用17%的税率计税,使得税负大幅增加。


(二)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这项措施是税法改革中的一项重要的创举,使得纳税人有机会可以用实践来衡量选择一般纳税人和小规纳税人的税负。但应注意,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应满足一定的期限,从而避免出现纳税人为规避税款,导致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重复跳转的现象,增加国家不必要的财政支出。


增值税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

增值税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


研究院认为:

对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这项措施是税法改革历程中的一大创新,是宏观调节经济的一项重要手段。但享受上述优惠措施的主体仍需满足限定条件,并且是在有效期限内。


按照《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扩展普惠金融业务、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部署,会议决定,由中央财政发起、联合有意愿的金融机构共同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首期募资不低于600亿元,采取股权投资、再担保等形式支持各省(区、市)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带动各方资金扶持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并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初步测算,今后三年基金累计可支持相关担保贷款5000亿元左右,约占现有全国融资担保业务的四分之一,着力缓解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支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此次会议确定“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措施”,并于5月1日起制造业等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由50和80万上调至500万元,预计全年减税2400亿元,减轻市场主体税负超过4000亿元,内外资企业都将同等受益。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进一步完善税制,支持制造业、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发展,持续为市场主体减负,将会不断推动我国服务业企业、制造业企业健康有序发展。